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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源共享机制 (试运行)

2019/10/0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目标,整合中心资源,实行优质资源共享(包括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文献、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创建信息汇聚、资源开放、人才流动、成果共享、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市场部和综合管理办公室,完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时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低用、闲置不用。

第三章 科研成果共享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学术委员会和市场部,统一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建立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平台,并协调完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部成果共享或对外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成果使用费用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持有者、使用者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科研成果中心外转化的利益分配。实行“累进递减制”原则,为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设定基点,未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3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0%,所在单位25%。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2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所在单位25%。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科研团队对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使用费用按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执行。使用人只需向原创人支付一定费用即可。

第四章 科学仪器共享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八条 明晰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来源的不同,确定权、责关系,设备购置者拥有优先使用权,负责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 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在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

第十一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的管理方确定,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科研人员的实验测试任务实施优先、优质原则。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专项基金,采取“专项基金+管理方”共同承担的模式。

第五章 科研技术人员共享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技术人员实行“项目制的短期借用机制”,由借用方提出项目任务和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科研技术人员的动态流动信息平台,及时了解科研技术人员的工作动态,科研技术人需优先满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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