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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156条)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由政府推动引导、宁波工程学院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工程技术研究平台,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紧密围绕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浙江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高度融合,为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省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等,构建体现开放研究、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开放协作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水平。

2.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3.依托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浙江省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4.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宁波工程学院管理,相对独立、自主运行的“非法人制”实体机构,中心成立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采用“中心理事会-中心主任-方向带头人-研究团队”的四级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章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理事会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理事长、理事长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和独立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理事若干。宁波工程学院为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包含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重庆大学、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聪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排名不分先后),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新增为理事单位。

第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为:

1.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负责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3.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

4.审定学术委员会建议名单及提案。

5.审议批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规章制度。

6.讨论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制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

1.具有优先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包含开放共享平台设备)的使用权、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权利。

2.理事单位投入技术和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开发,根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合同和成果转让协议,享有知识产权和相关收益的权利。

3.理事单位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方向和技术转化项目的建议。

第二条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公正、客观地进行表决和提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积极参与解决行业存在的共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选派技术带头人和专业科技人员长期或短期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作。

3.根据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及应用发展的需要,有偿转让(或以先期投入,后期分享收益的方式)本单位有关科研成果,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一步集成开发后向全行业推广应用。

4.有义务优先推广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正式通知各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紧急情况下可由授权代表代为参会,理事会决议须由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修订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报批备案。

第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秘书处。



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