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由政府推动引导、宁波工程学院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工程技术研究平台,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紧密围绕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浙江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高度融合,为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省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等,构建体现开放研究、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开放协作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水平。
(2)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3)依托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浙江省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4)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省科技厅和宁波工程学院备案。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宁波工程学院管理,相对独立、自主运行的“非法人制”实体机构,实行中心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采用“中心理事会-中心主任-方向带头人-研究团队”的四级组织管理体制。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成员包括牵头单位、共建单位领导、学术带头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主要职责:制订和修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审定和批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组建方案;统筹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共建单位的责、权、利关系;决定人员、资源、成果归属等重大事项;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指导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工程技术研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不超过11人(须为单数),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科技厅和宁波工程学院备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在《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3)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负责研究方向的调整及研究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参与重大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制订有关学术水平、学术规范、重大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遴选和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申报;评价、考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等的编辑出版、会议会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聘任岗位;目标任务;聘任时间、聘任方式;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它保障条件;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人才和资源情况,紧密结合社会和企业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省科技厅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月15日和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科研平台和科研能力建设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础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设备引进与采购、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工程建设等。同时,注意发挥协作共建和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财政及市财政获得的资助、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等等。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严格按照省科技厅和相关主管单位批准的经费方案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