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岗位设置
按照“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的原则,中心坚持“按需设岗”,设置中心主任、方向带头人、研发骨干、科研助理等岗位。
(1)中心主任: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2)研究方向及团队负责人:将研究方向与创新团队(研究所)相结合,设研究方向带头人1名,实行PI(Principle Investigator)制。PI在本方向或团队范围内,负责项目组织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薪酬分配、资源管理和任务分工等。
(3)研发骨干:每个创新团队(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任务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岗位,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承担主要研发任务。
(4)科研助理人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少量科研助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辅助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研发任务的变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研究方向带头人原则上依托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钱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计划或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共建体内遴选产生,在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第三条 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之一可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研发骨干:
(1)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老一辈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2)近三年内获得过国际或国内省部级以上学术个人成就奖或荣誉、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人才计划者;
(3)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4)近三年内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面上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或具体承担者(学术骨干、主要研究者);
(5)近三年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是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身份发表过学术研究论文的人员。
(6)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条 实行“分级聘任”,中心主任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拟定;研究方向带头人的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由中心主任提出,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理事会审定;科研骨干、科研助理的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团队负责人制订,报中心主任审定。
第五条 共建单位应全力支持本单位优秀人才进入中心工作,同时按照“全面解除人才后顾之忧”的目标,在人事管理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人员流动不调动:人员隶属关系不变,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原单位保留和负责管理。
(2)身份资格保留互认:单位保留原有编制身份,职称及导师资格保留并在协同共建体内互认。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双聘管理模式,即原单位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聘用,原单位保留基本待遇,其它待遇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同时承担原单位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达的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参加两个单位的考核。
(4)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等问题,可随时解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聘任的高等级岗位人员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一般先由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员。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可回依托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实行团队管理为主的模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团队下放设岗聘任、晋升进修、考核评价、分配激励等“四权”,从而激发团队整体活力。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员全部实行合同管理。聘任后个人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规定试用、考核、终止等条款,聘期内和聘期期满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管理,建立起人才的良性流动和退出机制。